中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施工等级评定标准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市场环境,引导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承担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施工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净化治理等级评定)是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净化委)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中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施工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等级评定标准
(一)甲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时间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5)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3年从事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经历,有15名以上经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培训合格颁发的施工实用《全国室内净化服务》培训结业证书的固定施工人员;
(6)近3年独立承担至少二十项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施工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室内GB/T18883和车内GB/T 27630-2011国标要求。
(二)乙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时间二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5)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2年从事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经历,有10名以上经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培训合格颁发的施工实用《全国室内净化服务》培训结业证书的固定施工人员;
(6)独立承担至少十五项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施工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室内GB/T18883和车内GB/T 27630-2011国标要求。
(三)丙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5)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1年从事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经历,有8名以上经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培训合格颁发的施工实用《全国室内净化服务》培训结业证书的固定施工人员;
(6)独立承担至少五项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施工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室内GB/T18883和车内GB/T 27630-2011国标要求。
第三章 等级评定办法
第五条 申请净化治理等级评定的企业向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领取《中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施工等级评定申请书》并如实填写提交。
第六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净化委设立《中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施工等级评定》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审核。
第七条 《中国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施工等级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均为三年。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净化委统一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八条 企业遗失证书后,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即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补领新证。
第九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检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证书的有效性依年检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采取每年抽检的形式年检,每年按同级别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审每三年一次。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在有效期前60天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获证企业由于改制、企业分立、合并重组等,应重新评定。
第十一条 破产、倒闭、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证书。注销证书经净化委备案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经证实,持证单位有下列之一者,将撤销其企业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此资质等级评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证书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证书的;
(三)承担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验收不达标投诉到净化委,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承担室内(车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检、复评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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