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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行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与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09:51浏览次数:

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行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产业发展,引导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企业规范经营,保证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企业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办法适用于在国内承担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行业服务等级评定是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净化委)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服务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等级评定标准
 
(一)甲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时间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5)企业负责人具有不少于5年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施工工程经历,设计人员至少5名,有15名以上经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培训合格颁发的《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技能》结业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
(6)近3年独立承担至少二十项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工程,施工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二)乙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时间两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5)企业负责人具有不少于3年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维保企业服务工程经历,设计人员至少3名,有10名以上经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培训合格颁发的《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技能》结业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
(6)近3年独立承担至少十项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工程,施工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丙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维保企业服务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5)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1年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维保企业服务工程经历,设计人员至少2名,有8名以上经过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培训合格颁发的《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技能》结业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
(6)近3年独立承担至少五项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工程,施工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等级评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评定的企业向净化委领取《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行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书》并如实填写提交。
第六条: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设立《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行业服务等级评定》考核委员会,负责申请单位审核工作。 
第七条:《全国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行业服务等级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均为两年。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统一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八条:企业遗失证书后,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即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补领新证。
第九条:对获证企业实施年检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采取每年抽检的形式年检,每年按同级别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审每两年一次。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在有效期前60天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获证企业由于改制、企业分立、合并重组等,应重新评价。
第十一条:破产、倒闭、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证书,注销证书经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备案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经证实,持证单位有下列之一者,将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服务等级评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证书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证书的; 
(三)承担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工程验收不达标投诉到净化委,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承担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检、复评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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